查看原文
其他

金桥法谈 | 小区车位加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是否有权拒绝配合?


 


李开华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陆浩源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0

  引言  


坚持绿色健康发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价值的重要体现。随着全国各地环保政策的完善与落实,在全社会推广普及新能源汽车的呼声越来越高,新能源汽车以其低碳环保、使用成本低的优势,成为近几年汽车销售市场中的香饽饽。近日,住建部就《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当中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场所、车位应当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该强制性标准实行后,新建住宅项目车位预留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成为标配。


然而,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车发展不协调,有车无桩现象依旧普遍。旧有住宅在安装充电桩的问题上,物业公司不配合,业委会阻挠,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使得许多车主无法顺利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充电桩,也阻碍着新能源汽车的进一步发展。那么,安装自用充电桩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业委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其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安全责任究竟如何分配?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三批)之七:王某与綦江区Y业主委员会、重庆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渝0110民初9877号

2021年7月3日,原告王某换购了一台品牌为比亚迪宋plus的新能源插电式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同月6日,原告王某向被告重庆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物业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其在自有停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物业公司将其汇报给被告綦江区Y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Y业委会),Y业委会召开业委会,决定征求1号车库84户产权车位业主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车位业主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同意在原告在车库安装充电桩。Y业委会将决议公示后,作出了不同意原告在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决定。被告X物业公司据此决定拒绝了原告王某的申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重庆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出具同意其在綦江区某街道某街18号某小区附42-30号的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二、原告王某在前述指定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被告重庆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息诉服判,被告X物业管理公司为原告王某出具了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材料。


01

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的程序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包含了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六个阶段。


参考《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自用充电桩报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


4、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5、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


上述示范文本透露了两个重要信息:


1、对于想安装自用充电桩的车主,首先需要拥有停车位(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用权最少为1年,可通过租赁实现);


2、安装自用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甚至业委会的配合。


这里建议车主们在买车之前可以先去向自己小区的物业公司咨询安装充电桩的事宜,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的申请后,原则上物业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在取得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自用桩的材料后,车主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可以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处用电报装申请,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供电企业会同车主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公司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公司应当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查,供电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若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桩用电报装申请的,配电设施产权方应当提出相关解决方案,并抓紧实施改造。


在确认供电方案后,用电申请方需要按照供电方案,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可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开展建设施工工作。工程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后由申请方、建设企业会同小区物业公司完成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和试充电确认。安装完成后,充电桩所有权人应对充电桩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中引发的风险。


02

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是否有权拒绝配合?


在申报安装充电桩的时候,车主们经常会遇到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同意材料的情况,甚至有时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也会决议反对车主安装自用充电桩,三方往往因此对簿公堂。那么,物业公司、业委会与开发商是否有权拒绝配合甚至阻挠车主安装自用充电桩呢?在何种情况下又应当配合呢?


关于车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是否需要相关主体授权的问题,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现实中停车位的归属主要有四种情形:


1、业主(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省略)从开发商购得车位,产权归业主所有;


2、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3、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4、人防车位(产权归属有争议)。


停车位产权归业主所有


《民法典》第278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942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在停车位产权归业主所有的情形下,车位加装充电桩,是否属于《民法典》第278条(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实践中业委会有不同的理解。认为属于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即需要业主大会决议通过;认为不属于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加装充电桩的行为是属于车位产权人对自身物业的合理使用(类似装修行为),加装的充电桩也仅业主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主体的权益,唯依法报建即可。对此,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即车位加装充电桩无需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应协助配合车位产权人办理相关手续。


在实务中,业主不可以无视物业公司的意见直接安装充电桩,毕竟申报安装这个过程少不了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的同意安装的材料。物业公司往往根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以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或小区基础设施不支持安装充电设施为由拒绝向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材料,阻挠业主向供电部门报装申请 。笔者认为,车位加装充电桩,是车位产权人对自身物业的使用,尽管敷设用电线路的会涉及到占用公共部位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但从业主利益与小区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应侧重保护业主利益,兼顾公共利益。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也是《民法典》绿色环保原则的贯彻实施,因此物业公司不宜以有损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协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新能源汽车属于新兴产物,许多小区在起初建设时并未考虑未来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配电要求,缺少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条件,在推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理念,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背景之下,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是鼓励支持车位加装充电桩的,并引导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大力支持车位充电桩的加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09月29日实施)


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016年07月25日实施)


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附后),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停车位产权归业主业主所有时,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车主报装充电桩的问题上更多是充当一个配合业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角色,安装充电桩是否具备用电条件、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完成报装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如遇到相关主体不配合的情况,业主们可以尝试与其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解决。


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8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情形,若车位使用人对该停车位享有长期(1年以上)使用权并希望安装自用充电桩的,由于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依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至少经专有部分总面积二分之一的业主且表决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方可安装。


在实践中,对于分期开发或有多栋楼宇的项目,业委会组织业主大会投票的业主参与范围,由于对《民法典》第278条理解不同,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仅仅组织与本分区或本楼栋相关的业主投票(如本文案例),有的组织整个小区或所有楼栋的业主投票,不同的做法,最终的结果也是不一样。


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在未出售前,建筑区划内的固定停车位初始产权人一般为开发商。车位使用人取得该类停车位的长期(1年以上)使用权的,在对其进行加装充电桩等改造之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征求开发商的同意。开发商同意加装自用充电桩的,可以委托物业公司配合车主办理申报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手续。


人防车位


《人民防空法》(2009年08月27日实施)第5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法》(2009年08月27日实施)第20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关于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直至目前一直存有争议,各地地方性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城市规定人防车位也是可以出售办证产权证的。各地法院的判法亦不相同,认为人防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或归国家所有、或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判法都有。从目前的判例来看,在人防车位加装充电桩只要不影响该车位在战时发挥其国防效能的,各地法院大多采取认可的态度。当然,该部分的争议还有待未来颁布有关人防车位权属新的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03

安全主体职责


安全责任落实问题是充电桩顺利推广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不仅事关广大车主能否顺利完成充电桩的安装解决汽车充电问题,还关乎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等问题的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10月29日实施)第4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2022年03月01日实施)第3条


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各区政府应将辖区内充电设施纳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2022年03月01日实施)第16条


因充电设施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级别,分别由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和所在区政府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充电桩在我国采用“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的归责模式,由自用充电桩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充电桩安全问题负责,发生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充电桩所有权人也可以与物业公司、车企、配电企业、开发商等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利益,提高抗风险能力,保障充电桩的安全、规范运行。


04

结语


社区安全隐患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们都十分关心的话题。在新能源汽车普及初期,也许各项安全保障技术并不成熟,时至今日,诸如充电桩漏电,电动车自燃等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担忧不无道理。但在格外注重低碳环保的绿色生态理念的当今,发展普及新能源仍是大势所趋,对于新能源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比起逃避,正视他们或许是更好的选择。充电桩的普及会带来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只有通过各方安全责任主体共同努力,保持防范安全事故的警惕,承担责任将安保措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打消广大业主的顾虑,顺利将充电基础设施引入社区,真正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与发展。


供稿 | 李开华 陆浩源

编辑 | 罗影璇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Kingbridge

Tiktok

正式进驻抖音视频号!

期待你的关注!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1995年在广州设立,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广场G座楼24、25楼,办公面积近5000平方米,执业律师逾450人。2015年事务所启动改制和创新管理,2019年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顺利入选ALB 2019年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2020年被评为2016-2019年度广州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因不断壮大需求,诚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加盟,携手合作、共创美好金桥。

合伙人加盟联系

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罗建欣律师

邮箱:luojianxin@kingbridgelaw.com

电话:186 8888 9563

律师、实习律师/助理、实习生加入联系

人力资源部郑小姐

邮箱:kingbridge@gdjqbx.com

电话:135 8043 6900

工作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楼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从供应方角度浅谈设备采购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下)

金桥法谈 | 从供应方角度浅谈设备采购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上)

金桥法谈 | 委托人介入权行使条件和委托人主体资格认定

金桥法谈 | 形式无瑕疵的遗嘱仍面临的无效挑战之三:财产分配错误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